|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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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105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及第三人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9)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负担19元,被告***负担653元,被告***应负担之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