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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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可玩可乐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02执7957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浙江可玩可乐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金吉。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民初85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0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可玩可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周志微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吕宏伟 |
裁判日期 | 2018-11-08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