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苍南县江南彩印厂 浙江金诃印业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02执18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 负责人:张范全。 被执行人:浙江金诃印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苍南县江南彩印厂,住***。 法定代表人:黄益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74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2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金诃印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苍南县江南彩印厂、***、***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查封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温州市××××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 四、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周志微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吕宏伟 |
| 裁判日期 | 2018-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