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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公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东淘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公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

月17日签订的《租赁与综合服务合同》;

二、被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五日内将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整层

房屋(建筑面积为204平方米)腾退归还给原告浙江公毅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

三、反诉被告浙江公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给反诉原

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9037元;

四、反诉被告浙江公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给反诉原

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9

月15日期间的租金人民币251831元;

五、驳回原告浙江公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诉讼

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反诉

诉讼请求。

上述三、四两项款项,反诉被告浙江公毅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36元,由

原告浙江公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56元;被告浙江天

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7410.6元,由反诉原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5008.6元,由反诉被告浙江公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02

元。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公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案

件受理费人民币6158元,被告(反诉原告)应负担案件受

理费人民币5088.6元,双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

上诉案件受理费15082.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

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

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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