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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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公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东淘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公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 月17日签订的《租赁与综合服务合同》; 二、被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五日内将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整层 房屋(建筑面积为204平方米)腾退归还给原告浙江公毅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 三、反诉被告浙江公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给反诉原 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9037元; 四、反诉被告浙江公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给反诉原 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9 月15日期间的租金人民币251831元; 五、驳回原告浙江公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诉讼 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反诉 诉讼请求。 上述三、四两项款项,反诉被告浙江公毅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36元,由 原告浙江公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56元;被告浙江天 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7410.6元,由反诉原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5008.6元,由反诉被告浙江公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02 元。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公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案 件受理费人民币6158元,被告(反诉原告)应负担案件受 理费人民币5088.6元,双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 上诉案件受理费15082.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 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 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