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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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瑞吉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1287元及利息(以181287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6.93元,由原告***负担711.93元,被告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