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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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5371.0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31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0元,被告***负担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