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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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1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1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在加工款1076773元范围内对沧县鑫利来精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8056元,由河北瑞耐尔石油管道装备有限公司负担24028元,由沧县鑫利来精铸有限公司负担12014元,由****负担120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