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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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瑞耐尔石油管道装备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铁东大街支行 沧县鑫利来精铸有限公司 沧州瑞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瑞耐尔石油管道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沧县鑫利来精铸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加工款2153546元,并自2017年12月3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和被告***、****、****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2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028元,由被告河北瑞耐尔石油管道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状寄出的七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开户行河北省沧州市农业银行北环支行,收款人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50×××85,并将上诉状和缴纳上诉费的银行回单或上诉费票据一并邮寄我院,逾期不缴费的视为不再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