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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18)鲁1626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

二、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91041元及违约金98208.20元,合计589249.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7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均由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67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4-29
发布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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