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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708.86元; 二、原告***收到上述赔偿款项当日返还被告苏州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23983.8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7元,减半收取1399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3499元,由被告苏州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账号62×××944;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