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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佳吉机械有限公司
南通浩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0681行审47号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南通浩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恒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金娣,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启市监案字[2019]00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浩恒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6日,实际控制人为季张培,其执照中记载的法定代表人张金娣系季张培之母。2017年9月14日,浩恒公司取得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TS2232873-2021,有效期至2021年9月13日,注册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吕四港镇天汾镇村,许可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低、中低压容器。2018年11月8日,浩恒公司将营业执照原注册地址“启东市吕四港镇天汾镇村”变更为“启东市吕四港镇通兴镇村二十三组”,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注册地未作变更。2018年1月前,浩恒公司未组织特种设备的生产,只是为南通佳吉机械有限公司代开发票。同年1月起,由汤国军在启东市吕四港镇通兴镇村二十三组租赁土地与季张培合作经营,并以该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特种设备生产。2018年11月,浩恒公司将营业执照地址变更至上述经营场所。

另查明,浩恒公司所生产的成品储气罐上标注有“GWS格士威”、“本产品质量由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承保”的宣传语。“GWS格士威”为南通佳吉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也为季张培,其同意浩恒公司使用该商标。2019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函确认:浩恒公司和南通佳吉机械有限公司未在该司对其储气罐产品进行质量承保业务。限期补证后,浩恒公司未能提供广告费用票据,但供述支付的广告相关费用共计7000元。

综上,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并依据该条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浩恒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被执行人使用虚构的保险公司证明材料张贴在产品上进行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浩恒公司处广告费用四倍罚款计人民币28000元,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58000元。同时告知被执行人逾期未缴纳罚款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中对浩恒公司罚款人民币58000元,逾期加处罚款人民币58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16000元。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启市监案字[2019]00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执行人南通浩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8000元,逾期加处罚款人民币58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16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5-7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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