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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彭州市富丽羽绒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彭州市富丽羽绒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87677.5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给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9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694元由***负担(此款彭州市富丽羽绒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应在给付货款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26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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