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彭州市富丽羽绒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彭州市富丽羽绒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87677.5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给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9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694元由***负担(此款彭州市富丽羽绒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应在给付货款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