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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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任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典雅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404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典雅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950元,均由***负担。上述一、二审诉讼费均已由典雅公司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一、二审诉讼费合计3600元迳付典雅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