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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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差旅服务费3189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以本金31891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5日起自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993.5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四川铁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500元,由被告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10元,因该款原告已预缴,故被告应承担的部分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