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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
红河云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19)云250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与被告***、***、云南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8日签订的530166138-2032-20130192741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第三项“被告云南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四项“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将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19)云250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变更为:由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借款本金1397951.44元、利息246777.51元,合计1644728.95元及从2019年7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60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4903元,由原审被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3元,由上诉人云南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5-28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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