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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龙哥运输有限公司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常州市伟强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赔偿款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赔偿款142000元,并由被告常州龙哥运输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0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6800元(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已预交),共计9980元,由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承担44元(已从其预付的鉴定费中直接予以抵扣),由被告***、常州龙哥运输有限公司承担9936元,该款由被告***、常州龙哥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3180元,向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支付67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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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9-03-29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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