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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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张田仓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医药费10000元,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张田仓经济损失5010.48元(413403.16元×30%-120000元+12000元=16020.95元的50%-3000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张田仓经济损失8010.48元(413403.16元×30%-120000元+12000元=16020.95元的50%); 四、驳回原告张田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0元,减半收取3870元,由原告张田仓负担2709元,被告***负担580.50元,被告***负担58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