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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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福东商贸有限公司 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铁岭福东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丰县XX乡XX村XX屯的土地使用权(西集用<2013>第XXXXX号)。 二、被执行人铁岭福东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自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出租、出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变更产权登记,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的期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