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分项赔偿赔偿原告眉县红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4232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赔偿原告眉县红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54324.74元,以上共计96644.74元。 二、由被告毕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眉县红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58743.7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408元,减半收取1704元,由原告眉县红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852元,被告毕小飞负担8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预交上诉费3408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