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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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慧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款3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7月2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焦作市慧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不能清偿的30000元债务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焦作市慧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负担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