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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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孝感星河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孝感市元素影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鄂09执保1号 申请人孝感市元素影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孝感星河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孝感市元素影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作出(2019)鄂09民初2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孝感星河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339888.25元或查封等值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人孝感市元素影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孝感星河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保全实施完毕【将被申请人孝感星河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开发区支行和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的银行账户冻结40339888.25元;实际冻结34525.09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需书面提出续封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