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荆州市明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宏顺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宏顺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贷款本金8000000元及截止至2018年10月20日的逾期罚息211700.45元,并自2018年10月21日起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7.88%继续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对被告荆州市明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并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位于江陵县××镇××大道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湖北宏顺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湖北宏顺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荆州市明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湖北宏顺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湖北宏顺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明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72800元,由被告湖北宏顺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明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