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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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宏华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厦门由达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安市宏华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由达物流有限公司返还闽D×××××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二、驳回原告厦门由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厦门由达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厦门由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75元,被告***负担77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