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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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美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2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2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昌美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尚欠货款53918.02元及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53918.0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计算违约金)”; 三、驳回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8元,财产保全费858元,由南昌美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82元,由南昌美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