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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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温州鑫雅色彩有限公司 浙江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02执9869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 负责人:韩建红。 被执行人: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鑫雅色彩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俊孝。 被执行人: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会巧。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7)浙0302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鑫雅色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四、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周志微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吕宏伟 |
| 裁判日期 | 2017-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