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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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辽风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鑫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玉会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法库县人民法院(2019)辽0114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法库县人民法院(2019)辽0114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沈阳鑫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3,647,865.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19年9月18日起至货款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同时,沈阳鑫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相应混凝土货款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驳回沈阳鑫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除石料款88266元以外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580.00元,由沈阳鑫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04元,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876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580.00元,由沈阳鑫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04元,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8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