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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君佳特商贸有限公司
沈阳市博森特电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市博森特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3040732号“BL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万元;

四、被告沈阳市博森特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

五、被告***、沈阳市博森特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7,923元;

六、驳回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00元,由被告***负担4,400元,由沈阳市博森特电梯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由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7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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