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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安顺市平坝区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平坝区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顺市平坝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证书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逾期办证违约金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5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顺市平坝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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