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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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9922670.11元; 二、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以7727586.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以17030497.9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9922670.11元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88000元; 四、被告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9922元、保全费5000元,共404922元,由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922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