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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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27民初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解除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和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撤销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27民初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即:一、驳回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复工款50万元;四、驳回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三、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3879840.88元; 四、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267297.58元、违约金50万元; 五、驳回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7500元,由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50元,由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275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47500元,由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50元,由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27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