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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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借款本金252409.95元、利息2407.57元及罚息18.49元共计254836.0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为:以252409.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33%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拖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733%的标准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案件代理费5000元; 三、成都市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0元,诉讼保全费1864元,公告费300,共计7494元,由***负担(此款已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预交,***在返还借款本金时一并支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