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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义乌日信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一楼至四楼地面石材材质按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重置的费用2911434元; 二、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义乌日信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木饰面部分的重置费用2861235元; 三、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义乌日信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停业损失4227680元;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义乌日信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44元,由原告义乌日信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7442元,由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1802元。鉴定费51039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