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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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金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 蓬莱禄源漆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蓬莱禄源漆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苏州市金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加工费143590.50元。 二、反诉被告苏州市金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赔偿反诉原告蓬莱禄源漆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25666元。 三、上述两项兑除后,反诉被告苏州市金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应支付反诉原告蓬莱禄源漆业有限公司82075.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限原告苏州市金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拉回不合格包装桶10193个。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595元,由原告苏州市金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负担1423元,被告蓬莱禄源漆业有限公司负担317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43元,由反诉被告苏州市金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