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巍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323执保31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灵川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恭城县,证件号码*** 被执行人广西巍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男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3号长湖景苑6号楼2202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巍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灵川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9)桂0323民初2265号民事(裁判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巍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巍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975745.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巍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202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