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江分公司 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环江皇朝家居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江分公司与被告***于2013年10月23日签订的关于环江县凯丰商贸城C8#楼一楼的《租赁合同》; 被告***、环江皇朝家居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合同解除后15天内腾空并返还环江县凯丰商贸城C8#楼一楼1380㎡房屋给原告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江分公司; 三、被告环江皇朝家居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江分公司支付从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尚欠的租金共计618414元,被告***对此款项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四、被告环江皇朝家居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的滞纳金30920元(计算方法:618414×5%)给原告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江分公司,被告***对此款项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五、被告环江皇朝家居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江分公司支付2018年1月11日之后的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19044元(1380×12×115%)的标准,支付至被告实际迁出房屋把房屋交还原告之日止,被告***对此款项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293元,由被告***、环江皇朝家居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