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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圩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在2020年4月12日解除;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60851.92元(暂计至2020年2月27日,此后产生的利息继续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给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判决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蒙山县的房地产【土地使用证:蒙国用(2011)第05-101号;房屋所有权证:蒙房权证蒙山字第××号、蒙房蒙山共字第××号;蒙房权证文圩字第××、30××22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9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