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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西保捷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79573元;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凤丽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西保捷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4元,保全费191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0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保捷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元,被告***、***、***、***共同负担77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