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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同兴化工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贵港市鸿盛隆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财产保全告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19)桂0924执保85号

广西同兴化工有限公司、贵港市鸿盛隆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同兴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港市鸿盛隆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广西同兴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桂0924民初1110号民事裁定书、(2019)桂0924民初11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港市鸿盛隆木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号:61×××61;在桂林银行的账号:66×××10;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号:90×××17、90×××28、91×××15、90×××56;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21×××48。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贵港市鸿盛隆木业有限公司的x层800吨多层热压机共10台。查封期限为两年。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价值以105万元为限。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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