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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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宏成海运有限公司 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冰皓建材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舟山市定海冰皓建材经营部货款17423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舟山市定海冰皓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4.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