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东阳市横店共荣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中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中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430833元; 二、被告浙江中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319796.97元、逾期利息128221.91元,并以借款本金114708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继续支付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浙江中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6940.28元; 四、原告***就被告浙江中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东阳市横店共荣置业有限公司1500万元股权[即(东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8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质押股权]的折价款或以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三项债权范围按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中就被告浙江中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东阳市横店共荣置业有限公司1500万元股权受偿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中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浙江中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343元,减半收取62671.5元,由原告***负担186.5元,由被告浙江中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24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中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中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