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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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润石化有限公司 东营市黄河口土特产有限公司 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市马跃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6)鲁050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二、变更本院(2016)鲁050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为:三、被告山东明润石化有限公司、东营市黄河口土特产有限公司、马建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山东明润石化有限公司、东营市黄河口土特产有限公司、马建明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东营市马跃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69元,由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84元及鉴定费7000元、公告费529元;由东营市马跃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明润石化有限公司、东营市黄河口土特产有限公司、马建明负担48285元、公告费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