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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
南阳市金辉矿业加工厂(普通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洛阳华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阳金辉厂120,008元元及利息(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2月1日,以155,00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3月6日,以120,00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阳金辉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7元,由原告南阳金辉厂负担827元,被告洛阳华彩公司负担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4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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