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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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 南阳市金辉矿业加工厂(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华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阳金辉厂120,008元元及利息(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2月1日,以155,00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3月6日,以120,00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阳金辉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7元,由原告南阳金辉厂负担827元,被告洛阳华彩公司负担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