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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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4427.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89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