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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6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平邑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6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因该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损害等经济损失由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已支付4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641850.15元。 以上赔付条款于接到本判决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33元,减半收取计6316.5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负担5718元,被上诉人***负担59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33元(实收***18088元,实收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18088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负担5718元,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5718元,被上诉人***负担11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