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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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临沂顺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临沂顺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沟支行车辆损失273564.81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共计273564.8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沟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6元,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沟支行负担7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公司负担27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