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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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68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68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52194.10元。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损失192401.0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3761元,由***负担1543元,***负担1952元,太平洋财险广州公司负担2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32元(太平洋财险广州公司已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3-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