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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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南洋电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安徽南洋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71501.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471501.1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南洋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572元由被告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