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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
内蒙古誉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金茂广场工程补充协议》;

二、被告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工程款17742021.08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本金未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813元(中色公司已预交),由中色公司负担58561元,凯基公司负担1282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色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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