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峰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9民初4777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上诉人***租赁费55,0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76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