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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251号 申请人:贵阳展聚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万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杰,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辉丽,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新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兆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102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阳展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贵州新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展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留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新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6978.4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0年05月11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新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清镇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158064.37元、在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马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54671.79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账户xxxxxxxxxxxx的存款17992.65元、在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的存款16625.8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的存款9878.00元、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清镇支行账户xxxxxxxxxxxx的存款9033.39元、在清镇兴邦村镇银行营业部1账户xxxxxxxxxxxx的存款4906.53元,冻结期限均为12个月(自2020年05月11日至2021年05月11日止)。2020年05月13日,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贵州新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贵A×××××号的荣威牌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0年05月13日至2022年05月13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自行解冻、解封,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1027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251号案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